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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336 发文日期: 2013-11-04 发布机构: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开展建设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002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3〕22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13-11-19 09:17
  • 来源: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0022

永政发〔2013〕22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

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

《立博官网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立博官网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立博app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改革,并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立博app“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将项目审批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申请,由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牵头部门统一送达。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单位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限时办结;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在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反馈意见。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实行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并联审批部门积极配合。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不得在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项目目录以外增设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监察机关、优化办对并联审批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二、实施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供地许可、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供地许可阶段,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二)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清理、缩减和规范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牵头部门和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对材料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并联审批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的当天向牵头部门反馈审查结果;对材料不全且不能当场告知补正内容的,并联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送牵头部门。收到各并联审批部门《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后,牵头部门受理窗口在半个工作日内将各阶段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相关《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统一送建设单位。

(三)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审批程序、条件、标准、内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牵头部门应提前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通报给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牵头部门和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环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四)共享审批信息

依托我市现有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结合市城市建设信息共享联动审批平台项目,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 工作平台。

(五)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配套措施

(一)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制度

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中心集中,进驻单位安排业务骨干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到位,并对窗口办理事项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原则,充分授权到位,确保将最终审批权充分授权到政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

(二)建立审批服务全程代办机制

市、县区政府(含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三)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采用“文”、“表”对应的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开。

与审批相关的配套服务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道路放线、办理项目手册、施工标牌等事项,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方案公布实施后30天内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审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

(五)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各相关部门应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前期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审查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供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评审、特大或重大项目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查、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牵头组织技术评审;地震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进行技术论证。上述事宜属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不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限,但需在4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

国土部门牵头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期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

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文物、港口、河道、水利、林业、供水、排水、供电、广电、通信、园林绿化、水土保持、人防、防震、防雷、地名等事项的,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并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抄告相关部门并组织实行并联审批。

四、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供地许可、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其中,立项、供地许可、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四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30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住建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商务部门等。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供地预审、建设项目环评审查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文件)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文物、港口、河道、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园林绿化、水土保持、人防、消防、防震、防雷、地名、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前将有关审批文件(意见等)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住建、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住建、环保、水利、林业部门。住建、环保、水利、林业部门实行并联审批。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环保部门在第 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查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环保、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查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 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各审批部门。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部门。国土、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或审批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林业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文件)审批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供地或者自有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查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商务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部门。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部门。国土、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林业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文件)审批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商务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供地或者自有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部门,并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住建、国土、环保、水利和林业部门。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后抄告国土、环保、水利、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审查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利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林业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文件)审批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二)供地许可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事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不需要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文物、港口、河道、水利、林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园林绿化、水土保持、人防、消防、防震、防雷、交通安全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件(意见等)报送国土部门。

审批流程:

1.划拨类供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划拨供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后,在第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供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按国土部门的来函在第2个工作日内出具拟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规划定性意见并报送国土部门。根据住建部门规划定性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能作协议出让方式处理的,国土部门应在接到住建部门规划定性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终止协议出让程序;对可以作协议出让方式处理的,国土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供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完成协议出让活动(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公示及协议出让结果公示)后,在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第 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供地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供地。

国土部门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后,在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出让合同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 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供地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上述采用划拨、协议出让、公开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组织开展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地价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划拨供地公示、协议出让有关公示、招拍挂成交公示等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三)规划报建阶段(11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人防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抄告表核发、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建筑气象限高审查、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抗震设防审批和光纤到户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文物、港口、河道、水利、林业、供水、排水、供电、广电、通信、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建筑气象限高、交通安全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件(意见等)报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抄告表,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受理申请材料,在住建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向住建部门提供初步意见。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即时分别抄告人防、文物、消防、园林绿化、气象和地震等部门。住建部门同步组织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住建部门在第 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步组织消防、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实行初步设计并联审批。住建部门、人防部门、民政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出具计费相关材料,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到财政收费窗口办理报建打捆收费的缴费手续。消防、人防、文物、气象、地震、水利、林业、园林绿化和交通安全等部门的审批、审查和供电、广电、通信、供水、排水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在第9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在第1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园林部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城管部门、水利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等。

审批事项: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或者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办理质安监手续、基坑支护审查)、施工图预算评审(包括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投资预算评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地名命名审查、临时占用林地、绿地和采伐迁移树木审批、(大气、水、噪声)排污许可证、施工排水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核发。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电力、广电、通信、环保、财政、园林绿化、渣土管理、水土保持、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前将有关审批文件(意见等)报送住建部门。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即时分别抄告消防、环保、气象、城管、园林、林业等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消防、环保部门在第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住建部门。城管、园林、林业、气象等部门在第 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住建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评审应在项目招投标之前完成,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和住建部门。基坑支护专家技术审查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审批。

(五)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园林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防雷、防震验收、白蚁防治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备案、地名标志设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广电网络和通信光纤到户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保护、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供水、排水、供电、广电、通信、水土保持、城市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在第4个工作日前完成并联验收工作。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同时抄告消防、人防、环保、气象、地震、房产、国土、园林部门。其中,消防、人防、环保、气象、地震、房产、国土、园林部门在住建部门的组织下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分别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人防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缴费相关材料,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到财政收费窗口办理报建打捆收费的补缴费手续。住建部门在第 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送交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住建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决算评审。财政部门在完成竣工决算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和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集中告知、集中受理,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向并联审批部门转交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并联审批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报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与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并联审批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前期培训

牵头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政务中心采取集中培训和特约培训等方式,加强并联审批标准化操作的前期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并联审批各阶段审批项目、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及配套服务等方面内容,确保项目建设单位快速适应并顺利实施并联审批。

(三)实行网上审批

按照省、市立博app实行网上审批的要求,电子政务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平台作用,结合市城市建设信息共享联动审批平台项目,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要将其所负责的审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要引入邮政、快递等服务,方便群众。

(四)规范审批收费

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统一制定《立博官网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实施办法》,对并联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收费行为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并联审批收费应在并联审批时限内完成。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要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五)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诚信体系

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惩诫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六)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政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制度运行的相关组织协调和工作保障服务,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审批流转不畅、审批部门配合不好等问题时,政务中心要及时会同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协调解决,并及时跟踪督办,负责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工作。监察机关、优化办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对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五个阶段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等情况实施网上电子监察。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不配合并联审批工作,或者不按本方案规定的流程、方法、时限实施审批以及拆分审批事项,贻误工作的,要按照《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立博官网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规定》(永办发〔2011〕10号)和《中共立博官网委立博官网人民政府立博app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上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等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供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和具体操作,以及市与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五)本方案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附件:立博官网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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