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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0844 发文日期: 2014-03-25 发布机构: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经营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1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22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4-04-04 14:21
  • 来源: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15

永政办发〔2014〕22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立博官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立博官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立博官网本级、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含零陵区土地一级市场中除工业用地外的土地)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要求,做到“六个统一”,即项目统一进场、信息统一发布、场地统一安排、交易统一监督、专家统一抽取、保证金统一收退,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市领导任副主任。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冷水滩区政府、零陵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组成。

第七条 市公管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设在市政府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二)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督管理;

(三)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五)承办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立博官网中心城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含以集中采购机构身份组织实施市本级集中采购活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交易规则和组织实施各类交易活动,接受采购人、招标人和出让人交易项目进场登记,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二)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等(国土资源交易服务费、保证金、资信金暂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收付);

(三)负责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和交易流程,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五)负责开标、评标资料和现场影音等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负责监督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成果;

(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市监察局依法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重点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廉洁从政和工作效能情况。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市公管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负责立博官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申报、培训和管理;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会同市公管办制定政府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采购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拍、挂出让及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的监督。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组织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地价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交易方式,确定招、拍、挂底价;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根据招、拍、挂结果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涉及土地的要为中标(竞得)人办理土地出库、土地登记、处理地上遗留问题、追缴出让金、开工申报、竣工验收;涉及矿产的做好登记发证、后续年检年审、储量核查、动态巡查、治理非法采矿、超深越界等后续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投标监督。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七)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项目招投标监督。负责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八)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范围内交易活动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备案;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九)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项目;

(十)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一)市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其它方式。

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定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四条 所有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交易信息库(包括供应商库、中介机构库、专家库、商品信息库等),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按照“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开”的原则,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监察局参与监督,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信息、医药等部门现有专家进行整合,充实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永州专家。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室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立博官网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业务系统,具备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开评标等功能,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必须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同时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其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音频、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保密等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进入中心交易的投标保证金。其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财政,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公共资源交易价款和出让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已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

(五)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二)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三)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社会监督员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组长、市政府特邀监察员等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监督员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有权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和使用权过户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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