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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2061 发文日期: 2014-11-25 发布机构: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保险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41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58号
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4-12-26 16:24
  • 来源: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41

永政办发〔2014〕58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

《立博官网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立博官网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立博官网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博app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app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3号)、《立博官网人民政府立博app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2〕6号)和《立博app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几个具体事项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3〕15号)精神,结合立博官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国有企业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6月前,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立博官网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工作方案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三、资金来源和参保纳入方式

(一)资金筹集来源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财政补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二)参保纳入方式

1、对未破产或未改制的企业,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湘劳社政字〔2007〕13号、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精神和要求,将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纳入方式可一次性趸缴50%费用,或分5-20年分期趸缴相关费用(每期趸缴的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基金支付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企业破产或改制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的预留工作。

2、对正在破产或正在改制的企业,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湘劳社政字〔2007〕13号和湘劳社政字〔2007〕14号文件规定及其标准,预留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并将预留费用拨至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管理。

3、对已破产或已改制的企业,按以下几种方式筹备资金:

一是按相关规定预留了工伤费用的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应的工伤预留费用拨至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管理。

二是未预留工伤费用或预留后仍存在差额的企业,现留有未处置优质资产的,应将优质资产处置,并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湘劳社政字〔2007〕13号和湘劳社政字〔2007〕14号文件规定,将相应的工伤预留费用拨至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统筹管理。对于相关未处置优质资产暂不能处置的,由现优质资产管理单位和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将相应的工伤预留费用拨至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三是工伤预留费存在差额和资产处置后还存在差额的企业,应先将工伤预留费用和资产处置后的资金拨至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再根据每年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实际发生额,经工伤职工所属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50%、同级财政调剂解决50%。

四是没有预留工伤费用且无资产可处置的企业,根据每年 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实际发生额,经工伤职工所属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50%、同级财政调剂解决50%。

四、申办流程和步骤

(一)资料申请。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收集资料,向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伤残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等有关工伤证明材料,确认老工伤人员受伤部位。改革改制企业还需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在职人数、退休人数、参保情况、欠费情况、破产改制后人员拟分流及安置情况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伤费用预留明细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或市(县、区)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制的有关文件等资料。对于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用人单位仍按工伤给付待遇的人员,应提供原始工伤事故档案、原始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核。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县本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资格审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资格审核,并负责对各县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坚决杜绝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谎报、乱报的,一律取消资格。

(三)公布公示。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公示本单位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各县区、相关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结合资格审核后反馈的情况,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职工基本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数据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经待遇享受人本人签字确认及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再报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并将人员名单录入湖南省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

(五)测算费用。未改制、破产或正在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准有关工伤待遇项目,测算应缴或预留费用。

(六)签订协议。未改制、破产或正在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签订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议。已改制或破产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议。

(七)登记缴费。未改制、破产或正在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协议规定通过分期缴纳或一次性缴足工伤预留费用。没有缴纳的,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待遇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按相关政策规定解决。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各县区、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享受。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特别是对已关闭破产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给予资金支持。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要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变化,结合本地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统筹兼顾,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实现新老工伤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追责机制。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经发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支付,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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