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12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行业产业、资源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101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5〕22号 |
永政办发〔2015〕22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立博app严格新建矿山开采企业准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矿山开采行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立博app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博app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湘政发〔2010〕2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建矿山开采企业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开发原则
全市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依法开采的原则准入。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优质优用,最大程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矿产资源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不得分割开采,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各种证照,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严格开采规划和规模条件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备案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不再单独设立只从事矿山开采销售原矿的矿山企业。优质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深加工企业。
(四)新建矿山,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最低年开采规模:饰面用石材矿5万立方米、高岭土矿3万吨、钾长石矿2万吨、方解石矿2万吨、石灰岩矿10万吨、建筑用砂50万吨、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建筑用石料矿30万吨、页岩矿制砖1000万块、其他二类矿产4万立方米。其他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按国土资源部《立博app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执行。
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所有矿山都要纳入整合范围。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
(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边建设边生产。
(六)鼓励支持矿山开采企业横向联合,加强相邻相近矿山企业的重组,整合采矿权,形成新的开拓系统,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开采能力,减少资源浪费。鼓励支持采矿企业改变出售原矿的粗放经营模式,积极向深加工方向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严格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一)小型矿山企业: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水平,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矿山必须有2名以上采矿、地质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矿长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水平,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水平,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爆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三)对现有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2015年底前,通过培训达到规定要求。
(四)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五)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严格环境保护条件
(一)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恢复措施。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等相应设施。
(二)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三)矿山企业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设立固定的废石(土)堆放场所,不准违规占用耕地;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废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工伤保险。
(五)矿山企业应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采掘、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核准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踏勘,严格准入条件。矿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必须按规定分别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现有矿山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竣工验收、证照颁发等必须符合准入条件。
(三)国土、环保、安监、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本地区矿山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公安部门不得审批供应火工用品;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必须要认真履职履责,严格各类矿种和矿山开采企业准入条件,不得有不廉洁的行为。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渎职、失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