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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6-01107 发文日期: 2016-03-31 发布机构: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居住
统一登记号: YZCR-2016-0100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12号 
立博app印发《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灌区工程建设征(用)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04-08 15:58
  • 来源: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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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6-01009

永政办发〔2016〕12号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立博app印发《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灌区工程建设征(用)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道县、宁远、江永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灌区工程建设征(用)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灌区工程建设征(用)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灌区工程建设征(用)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涔天河灌区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征迁安置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市直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涔天河灌区工程坚持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家批准的数量、类别及工程建设规划征用土地。

第五条 征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妥善安置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占压文物发掘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立博官网涔天河灌区工程干、支渠的征迁安置工作,田间工程的征迁安置工作由各县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征迁安置工作坚持责权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九条 涔天河灌区工程征迁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征迁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涔天河灌区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与灌区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和宁远县(以下简称灌区四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灌区四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灌区四县应明确县国土部门为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县级相关部门为征迁安置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责任部门,应确定本县涔天河灌区支渠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市级征迁安置相关部门负责涔天河灌区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由市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市林业、市水利、市财政等部门承担。市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涔天河灌区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征迁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跨县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是涔天河灌区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整个灌区建设用地报批和办理永久、临时征用地手续,督促指导灌区四县做好灌区建设征用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市林业局是涔天河灌区工程征用林地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灌区征用林地手续报批和指导督促灌区四县征用林地工作。市水利局是涔天河灌区水利工程和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灌区占用和损毁河道、水库等水利设施的报批和补偿工作,协调监督防汛和水土保持工作。市财政局是涔天河灌区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好、用好征迁安置资金。其他市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征迁安置工作,按时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涔天河灌区工程项目法人,其下设的永州涔天河灌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涔天河灌区公司)主动参与征迁工作,及时提供初设成果,按计划拨付并监管征迁安置资金。

第三章 征(用)地补偿

第十三条 灌区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和迁建用地。

第十四条 永久用地由灌区四县根据涔天河灌区公司提供的征(用)地红线图进行土地征用。县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农业建设用地手续和新增建设用地组卷工作,并按审批程序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涉及林地的同时报市林业部门。涔天河灌区工程永久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涉及林地的由市林业部门汇总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由灌区四县根据涔天河灌区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用地计划进行征用,在工程用地前按有关规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涉及林地的还要同时提交市林业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年限和使用要求使用临时用地。

第十六条 迁建用地由各迁建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林业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涔天河灌区工程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博app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立博官网人民政府立博app公布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立博官网人民政府立博app调整立博官网征地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立博官网人民政府立博app印发立博官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执行。临时用地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应按权属逐级分解兑付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第十八条 灌区四县征地工作流程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博app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征迁群众个人补偿包括房屋、附属物农副业补偿费及搬迁运输费等,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兑付给征迁群众。

第四章 征迁安置

第二十条 征迁群众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原则上在本村(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屋原则上由征迁农户(居民)自主建造,有条件的县乡村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要求实行统建或代建。当地政府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建房服务和指导工作,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征迁群众应在规定时限内由被征(用)地村(组)统一组织或由征迁群众自主搬迁。当地政府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企业迁建,由单位、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投资,包干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迁建任务。

第二十四条 铁路、交通、电讯、水利水电、广播、地埋管道等需恢复改建处理的专项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投资,包干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恢复改建处理任务。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主体为工程临时用地建设单位。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应由复垦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后,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村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并交付土地所有者。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征迁安置年度工作计划由灌区四县依据涔天河灌区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方案要求制定,由涔天河灌区公司汇总并经市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征迁安置年度工作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涔天河灌区公司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征迁安置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征迁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交流、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迁安置工作档案,确保各类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处理好辖区内影响工程建设的问题,预防和处置好征迁安置群体性事件,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同时施工单位应科学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事件发生。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灌区工程征迁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征迁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征迁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征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灌区工程征迁资金实行市、县两级核算和县级报账制。市项目法人为汇总核算单位,县为基础核算单位,所属乡镇(街道)、村为报账单位。

第三十三条 项目补偿资金要及时兑现,集体财产补偿和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6〕14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灌区四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迁安置工作的督导。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灌区四县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迁建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征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灌区四县人民政府应对征迁政策、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对被征迁实物的调查、补偿、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灌区四县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做好征迁安置信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九条 在征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征迁安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必须移交的土地,县、乡不得借故拖延征收、征用和拒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碍工程建设和征迁安置工作。对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程建设和征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征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灌区四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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