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7/2023-054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7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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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政府采购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是否会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是否会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政府采购投诉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7 月 6 日
供稿: 立博官网财政局 朱艳
审稿: 立博官网财政局 李永华
检索主题词: 行政处罚;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报送单位: 立博官网财政局
地址: 湘江东路248号
邮编: 425000
电话: 1527460727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某市办公区物业安保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对投标人信誉,需投标人书面承诺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没有受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由于自身原因被业主单位终止合同的计3分,没有提供承诺的计0分。投诉人认为属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限制,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应予以纠正。
【调查与处理】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投标人书面承诺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没有受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属于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该投诉事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此处的重大违法记录的罚款数额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意见为“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因此供应商如存在“较大数额罚款”情形时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能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就不存在“较大数额罚款”情形。因此该评审因素的承诺主要针对的是“较大数额罚款”以下的行政处罚,与资格性条件“重大违法记录”互为补充,不存在冲突,也不是代替。
【典型意义】
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作出资格要求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要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二是政府采购机构多为政府机构,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率先做到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鼓励诚信,为社会公众起示范和带头作用。包括不能采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供应商的产品,否则就是对这类企业的认同和纵容。三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要求做到公平交易,但这种公平不只是交易环节的公平,而是从源头上就要做到公平,使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如有的供应商因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以此降低成本或减少投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使其质量最好,报价最低,如果决定其中标,显然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