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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 2016-07-26 11:47
  • 来源: 立博官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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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工伤认定办事制度

 

一、办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二、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因战、因公负伤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三、办事流程

1、事故报告。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时起半小时内以电话告知参保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行政科室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书和工伤事故快报表。

2、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的,工会组织或受事故伤害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审查受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调查核实。工伤保险部门对申报材料中所反映的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认定审批。工伤调查情况核实后,按照工伤认定政策法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各县区的工伤案例由县区进行初审,市人社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市直工伤案例由调查经办人员初审,市人社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重大或疑难案例组织召开专家组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审定)。

6、文书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四、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同前)长期公布。对于重大或疑难案例在工伤决定作出前,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网络、电视等媒体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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